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2020-09-21 04:52:31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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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2、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例题:依据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有().

A.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B.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C.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D.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不缴纳所得税

正确答案:AC

解析: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的权益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是怎样的呢?上面小编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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