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对方没有上报我方已报税应该如何处理

2020-09-23 00:20:03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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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对方没有上报我方已报税应该如何处理

没有特殊理由的,由对方负责造成的损失.符合延期抵扣的,由对方向税局申请抵扣.符合退货处理的,由对方向税局申请开具红票,税局批准后你方根据开具红票申请表开具红票冲抵.

只要我方申报纳税了,在税务上就没什么责任问题.

对方超过期限没有申报抵扣,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

重开是不能答应的,重开等于是我方要重复一次纳税,且造成应收账款有一笔余额数.当然,如果是为照顾以后的业务关系或对方答应承担税金,那可以考虑此事的可行性.

如果对方是因发票遗失而造成延期未认证抵扣,我方要做的事情最多是提供发票复印件(盖发票章),并去自己税务局开已报税证明给对方,协助对方办理相关入账手续;对方发票在的话,我方什么都不需要做的.

​发票对方没有上报我方已报税应该如何处理 税法实务

扣税凭证期限相关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是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对于超过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4、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发票对方没有上报我方已报税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是对方自己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那么我们就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协助,提供相应的发票复印件等等,具体的还是需要对方去进行操作.更多精彩知识,尽在会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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