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

2020-09-23 06:06:48  阅读 7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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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及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取得的一部分财政性资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预算外资金来源

(1)由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收费的行政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时,应作为“应缴财政专户款”入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时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予以核拨,行政单位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入账。

(2)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行政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预算外资金时,因单位特殊需要,需报财政部门批准和确认,方可留用。不再上缴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入账,由单位安排使用,但不能挪作他用。

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应该怎么做?来自财政拨款或获得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收入的账务处理,需要大家了解和学习。以上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文章,只是浅谈,如果有其他的问题,可以在线联系会计学习资料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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