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

2020-09-23 05:48:34  阅读 8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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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

答: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损失,分录怎么做

如果计提了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如果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当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按其损失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同时冲减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以恢复企业债权并冲减管理费用,然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反映账款收回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应收账款被确认为坏账的原因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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