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如何确定

2020-09-22 22:48:24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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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期数如何确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税申报税务机关的选择

一是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是如果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是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是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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