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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权时是否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月度工资薪金区分,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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