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税3月份解答9个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0-09-25 10:23:20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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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研发机构2016年度因采购国产设备而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从内资研发机构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

文件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问题二、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应如何处理?

解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该外资研发中心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回退税备案。未按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并继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问题三、研发机构2016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退税政策后于2017年移作他用应如何处理?

解答: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问题四、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一栏中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信息应如何填写?

解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问题五、纳税人因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本企业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问题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解答: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分期计算的不再调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问题七、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解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问题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执行之后,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解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该文件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问题九、企业在2016年度因销售折让,将2015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是否需要调整该年度收入?

解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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