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城镇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

2020-09-23 09:44:26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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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城镇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也就是说,取得应税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为不申报的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纳税人事先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按你企业的标准交。

免缴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

对于免缴土地使用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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