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

2020-09-23 08:37:19  阅读 3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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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

1.购进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进项转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库存商品”、货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购进的商品用于日常办公,不属于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必作进项转出。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库存商品”。

3.购进的商品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会计应作收入处理。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⒋购进的商品用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投资、无偿赠送等方面,会计不作收入,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增值税计税依据按规定顺序确定。

5.如果购进的商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将原商品一次性抵扣的进项先转出40%,待第13个月再抵扣。借记“在建工程”、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部分),贷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40%部分)。否则,不必进项转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

1.如果购进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等方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应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如果购进的商品用于日常办公、不动产在建工程,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以上内容是便是gjpxz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外购自用商品的税务处理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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