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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旧翻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大家通常认为,文件中关于"销售旧货"的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自己实际使用过的旧货;另一种是旧货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旧货.因此,对于A公司这样的非旧货经营单位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旧货,能否适用上述政策存在疑义.对此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如果允许一般企业(非旧货经营单位)享受4%减半的政策销售旧货,会造成很大的征管漏洞,如将自产产品通过各种方式按照旧货销售,所以应对此类业务按正常的销售处理,即视为销售正常的全新产品.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因为A公司不是专门的旧货经营单位,按现行政策,回收旧燃气表时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充其量只能取得返厂维修时支付维修费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按正常销售计缴增值税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如果A公司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全面核实其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对这部分业务单独核算,严格管理,可以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会计处理上,这一环节按一般的购销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但需要注意将回收的以及返修后的旧表单独核算,与全新产品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翻新后怎么做账?
答:
把原有的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把新的花费在固定资产上的钱,也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一起转入新的固定资产,重新根据税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就可以了.分录为:
1、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有的话)
贷:固定资产
2、借:在建工程(新的花费)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3、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1和2所有金额)
关于上述内容"收旧翻新的税务处理怎么做?"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能否抵扣了.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时联系老师,资深老会计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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