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报增值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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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报增值税?

按照会计核算中会计准则-收入中,租赁收入应当按照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未收到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如下所示:

(1)一次性收取房租的,应该在收到房租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2)免租期并不属于"无偿",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因此免租期内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时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损坏赔偿金,属于因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免租期内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收收到未来期间的租金增值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你公司出租的设备属有形动产,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预收款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至每一纳税期缴纳.

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预收款金额÷(1+征收率3%)×征收率3%.如果你公司已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出租设备属于"营改增"试点后购入,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金,应按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即销项税额=预收款金额÷(1+税率17%)×税率17%.若所出租设备为"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或者是以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方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说,这种租赁期限跨年度预收的租金是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看了以上的资讯,不知道您对今天的问题"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报增值税?"是否多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稍稍进行了扩展了预收房租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其实对比就可以发现税收总是要及时缴纳,可以早申报早缴纳,但是延期是不许的.税务规定一定要搞清楚才能避免税务违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习资料的专业老师.

以上便是gjpxz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报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未收到房租是否需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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