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

2020-09-17 20:48:54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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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 会计实务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以下条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票据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责任

  持票人要取得款项,应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一)需要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二) 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怎么办呢?没关系,只要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的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的有本票,汇票。注意不同的票据区分出票日还是到期日的不同。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的有支票。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另外即使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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