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核定企业所得税

2020-09-25 10:23:20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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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核定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如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应独自纳税申报.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的登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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