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式

2020-09-25 10:23: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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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式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扣除捐赠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之外,其他的所得项目在适用本公式时,不减除"速算扣除数".)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捐赠中部分扣除和全额扣除的规定怎么区分?

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的才是全额扣除,除此之外都不得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项目是: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3.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部分扣除的项目是: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以上便是gjpxz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式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式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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