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兼有免税销售税务处理

2020-09-25 10:23:20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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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兼有免税销售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三条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六条

0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统一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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