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能否作扣税凭证

2020-09-18 09:31:44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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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能否作扣税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而近日,财政部又下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53号),规定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内,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而发票开具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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