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2020-09-18 09:09:58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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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怎么做?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模分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亨有抵扣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利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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