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的处理

2020-09-20 19:39:07  阅读 2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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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某房屋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某房屋) 60000

贷:银行存款 3150000

注:记入待抵扣的税额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个月时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的时间界定

首先在时间上以2016年5月1日为界,只有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适用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实际上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在销售时适用简易计税的办法,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允许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也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上无法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

其次,判断在2016年5月1日前后的标准是取得或发生。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规定的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时间做为判断标准,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自营或出包新建不动产、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则以开工日期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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