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0-09-20 17:57:57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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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金融租赁作为金融业中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业务形态之一。在直接租赁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既可以帮助承租人更新设备、融通资金,也可以拉动供应商的产品销售。在售后回租的交易结构中,金融租赁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存量资产,充实其营运资金。随着金融租赁的不断发展,其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愈加明显。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留购指的是什么?

答: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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