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润分回的纳税问题

2020-09-20 17:38:34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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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回的纳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假定上述投资收益的纳税抵免限额为31.25万元,在俄罗斯实际已负担税款25万元,未提及纳税事项忽略不计,则所述境外投资所得的申报流程如下:

1、会计处理时已经计入投资收益的境外所得100万元,全额调减(附表三第12行-对应附表六第2列);

2、计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换算为含税金额)125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1.25万元(主表第31行-对应附表六第10列);

3、计算申报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25万元(主表第32行-对应附表六第13列).

 

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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