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2020-09-19 19:53:41  阅读 6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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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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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拨付,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拨付,不得无故延迟或少拨。劳动保障部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日常工作中如果遇到此类疑点问题,小伙伴们可以来会计学习资料官网,这里的课程内容绝对是最新的解决方案,秉承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解决财务会计上的疑难杂症,欢迎来咨询会计学习资料的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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