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2020-09-19 17:40:24  阅读 4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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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1)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 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 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芜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 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 企业制定了较发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 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 约束机制,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枚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 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 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 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自2012年7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上市公司工资 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迖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 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 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 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 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 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5)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 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的合 理工资、薪金支奥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伺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6)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 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7)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_X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 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 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 出的费用,准予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 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 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 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②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市性福利,包括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 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 假路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 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 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人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髙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岀,对于不能 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 薪金总额2. 5%的比例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29号第三条规定,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 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 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1)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 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 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费准予扣除。

(3)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范围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 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 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 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 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 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征、记录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 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 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哭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 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 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 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増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顼 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 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 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 发生当期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 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 计入当期收入。

5. 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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