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2020-09-18 14:19:20  阅读 5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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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确认其对公司的出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信托关系。

  1.为规避法律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对出于社会公共管理需要,法律限制其投资开办企业而由别人代名实际投资的,法律不会保护其股东权利,只会根据公平原则限制其损失的扩大。在其出资情形被社会知晓的情况下,出资人有可能因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2.非规避法律原因而隐名的法律责任

  如果隐名股东与为其挂名的当事双方订有出资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间就公司经营事项的实际操作状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隐名股东在事实上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本收益,其他股东也就此种状况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的,则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若隐名股东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挂名股东实际行使股权并直接享受因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收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的,应确认其借贷关系,对其股东资格不予保护。

  总之,我国《公司法》中所体现的资本“三原则”,首要原则就是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真实原则是对出资信用的法律要求,法律所赋予股东的权利无疑是基于其在对公司出资的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与精髓,任何人在不尽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会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些不劳而获,“寻租”自己的权利而掘取社会财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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